□劉桂明
  作為一直關註宋遠升對法律職業主體研究與思考的熱心人,我感到其對研究領域與研究方法的探索,尤其值得肯定與支持。通過宋遠升副教授的研究,我得到了這樣的發現:對於法律職業主體而言,特別是對於法官、檢察官、律師職業而言,研究的論著雖不在少數。但絕大多數都很難通過一種整體的角度進行綜合考察與深入瞭解乃至全面把握。於是,宋遠升副教授在深思數年之後,終於決定從方法論上予以突破,以便我們從法律職業主體的角度對我國律師職業乃至法律事業的建構進行總體考量與頂層設計。
  這其中最為耀眼的研究成果是從“人”的角度,論述法律人的制度、原則、規則以及其他概念性及規律性的法律原理,並根據綜合法學或者多元論法學的方法,通過歷史、政治、社會學、倫理學、心理、行為、權力等各個角度,力圖探尋涵蓋法律職業主體的外部宏觀環境,進而深入瞭解法律職業世界內部的微觀世界,即以蒼鷹之眼及青蠅之目綜合考量法律職業。
  本書系宋遠升副教授苦心鑽研及用心打造的“法律職業主體系列叢書”第四部。律師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法律力量,雖然其並無體制內的官方職務、頭銜乃至身份(譬如法官、檢察官等國家強制性權力的配備),然而,其卻掌握著一種柔韌卻能使得國家權力得以在法治程序內正常運行而不致於越軌的力量。
  眾所周知,律師職業是一種現代國家專門設置的制度設計。國家並不是故意為政治權力樹立一個對立面,而是為了政治權力更規範地運行,以完成政治治理的任務而已。因此,律師在國家政治層面上具有重要意義,對於社會而言亦是如此。律師以其社會性特質,從而成為社會中的法律代表。因此,律師職業聯繫國家與社會,是國家與社會的粘合劑及不可或缺的補強性因素。
  對於律師這個法律秩序建構的重要人物而言,從任何單方面角度進行研究、刻畫或者瞭解都是不全面的。因為如同真理是多方面的一樣,任何事物都有多元的性質。律師也是如此,其涉及多種關係、多個群體。因此,必須從多種關係中對其進行限定及構建,這才是一種負責的研究方法,這也是本書作者主要運用多元論法學方法或者說綜合法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原因。
  有鑒於此,宋遠升副教授主要從律師的歷史,律師的職業技藝和倫理,律師的政治人、法律人、社會人等多重角色,律師權力與周圍權力的互動,律師的權力與邊界,以及律師權利的保障等各個角度,力圖通過一種全面的視角,對律師予以深刻研究及論述。如此,才能凸顯律師職業的全面圖景。
  在我看來,本書不僅能帶給我們一種非常值得參考與借鑒的研究方法,更重要的是作者還給我們展現了一種將研究方法與寫作風格有機融合的個性探索。毫無疑問,《律師論》一書延續了作者以往的寫作風格,語言精練優雅,其中既有宏大視角的論述,也有微觀視角的刻畫,儘量使其作品語言優美可讀,文風清新可觸。可以說,就我在律師界供職多年的感受以及我對律師學研究著作一直關註的經歷而言,我認為宋遠升副教授的努力與追求是成功的。
  如果一部書能夠讓你對法律書籍的閱讀,不再是一項枯燥晦澀的過程,而是一種賞心悅目的享受。何樂而不為呢?本書正是這樣一部既能閱讀又能享受的新書。
  (原標題:律師職業的存在意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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